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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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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4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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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4]3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和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将我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51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4.4元。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下列各项均不得作为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加点工资;从事中班、夜班和高温、低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发放的津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待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企业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

  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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