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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劳社部发〔2000〕2号文件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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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4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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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对劳社部发〔2000〕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津劳办〔2000〕20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后,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照国家对企业职工退休的有关规定为其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中“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是指在5年过渡期内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或符合国家规定可以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因此应该包括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符合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

  二、为5年过渡期内退休人员核定补贴标准,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算退休金时,本人缴费工资和本人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均应封定在1999年7月。按企业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时,应计算职工的全部工作年限。在5年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核定的补贴标准与按企业办法计算的养老金之和,不得高于本人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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