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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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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4 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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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19990803

四川省劳动局:

  你局所询问的关于临时工因工致残的待遇,现答复如下:

  一九七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国务院关于改革临时工、轮换工制度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临时工……因工死亡和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按固定工的劳动保险待遇执行”。是指临时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与本单位的固定工同样享受劳动保险待遇。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仍按照一九六五年三月十日“国务院关于改进对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办理,即“临时工的劳保待遇,暂按各地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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