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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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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5 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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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蚌各单位: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2]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但尚未参保的单位和职工,必须按规定参保并从我市实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时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和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起始时间:国有企业为1986年10月,集体企业为1990年3月。补缴比例:1998年3月底以前的按本市相关文件执行;1998年4月1日以后的,按省政府批准的我市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执行。

二、凡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2002年5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根据单位和职工个人意愿,可以按照本单位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继续缴费,待缴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按皖政办[2002]30号文件第8条计算养老金待遇;也可不再缴费,按皖政办[2002]30号文件第11条结算待遇。

三、本通知实施后,《蚌埠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蚌政[1998]15号)中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二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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