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城镇自谋职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15 16:01
人浏览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中心:

  根据《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苏府[2000]62号)精神,我们制定了《苏州市市区城镇自谋职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苏州市市区城镇自谋职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保障自谋职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促进职工在不同所有制单位间的正常流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谋职业人员,是指苏州市区行政区域内城镇户口的自谋职业者、自由职业者。

  第三条 自谋职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办妥自谋职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按月正常缴费。

  (二)在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办妥档案托管手续。

  第四条 自谋职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11%。

  第五条 自谋职业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缴纳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每人每月缴纳5元,用于住院医疗费用中4万元以上至15万元以内大额医疗费用的医疗补助。

  第六条 自谋职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到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档案托管和参保手续,由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为首次参保的自谋职业人员,发放《职工医疗保险证》、《职工医疗保险病历》。

  第七条 自谋职业人员应凭档案托管证明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苏州市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开立个人储蓄帐户,并与商业银行签订医疗保险费代缴委托书,商业银行在扣缴当月医疗保险费后10日内发放医疗保险卡(1C卡)。

  第八条 市社保中心为所有自谋职业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的记入办法按《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执行,记帐年度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第九条 自谋职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费后次月起享受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开始享受住院、门诊特定项目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可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期间不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并由市社保中心冻结《社会保险卡》;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连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住院费用中的自负部份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50%的医疗补助。

  第十一条 自谋职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应连续不音断缴费。未按规定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市社保中心从次月起,冻结其《社会保险卡》,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暂停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十二条 自谋职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的,按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即可恢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连续计算缴费年限;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按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后,次月起个人帐户可恢复使用,6个月后恢复享受门诊特定项目和住院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

  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 自谋职业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须连续缴费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5年;

  (三)已按国家规定办妥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自谋职业人员符合以上条件,经市社保中心审批后,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当年个人帐户不作调整;未按本规定连续缴费和缴费年限不符合以上规定的,须按《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同时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基本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可视作基本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五条 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以办理补缴年份的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确定。

  第十六条 自谋职业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办妥退休手续、并由市社保中心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的,可按规定一次性补缴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自谋职业人员在办妥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市社保中心在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中代扣代缴。

  第十八条 自谋职业人员在医保年度内进单位就业、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当年个人帐户不作调整,其差额部分由市社保中心在医保年度末更新其个人帐户时进行清算调整。

  第十九条 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自谋职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日常管理工作。每月25日前到市社保中心办理人员变更手续。自谋职业人员进单位就业、出国定居、调离本市、死亡等,经本人或法定继承人申请,由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到市社保中心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变更或终止手续。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须在足额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个人帐户的实际结余金额可一次性结付给个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二十条 苏州市区行政区域内城镇户口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可参照上述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1年4月1日起实施,由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市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