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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院制剂报销范围变更内容(四)》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12 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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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院制剂报销范围的管理,根据有关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的变更申请,经研究,现印发《北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院制剂报销范围变更内容(四)》,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认真执行,并做好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维护工作。

  本通知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院制剂报销范围变更内容(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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