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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就医职工的检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11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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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生对患者应进行针对性检查,不做与本次疾病不相关的检查,不做不必要的重复检查,所有检查都应有完整的病史记录。

2、严格掌握特殊检查指征,一般应先进行普通检查,普通检查已明确诊断者,不可再做特殊检查。

3、公费医疗职工做核磁共振(MRI)、CT检查,按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由医疗机构门诊办公室或医务处(科)同意盖章后,报市医疗保险局或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批准;劳保医疗职工,应在检查前经所在单位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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