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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关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4-24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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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资关系就是人们常说的雇佣关系,受雇人根据雇主的要求进行工作,然后根据工作内容、程度等多方面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但劳动者依法享有人身自由。现如今,我国已经进入新的劳资合作阶段,在探索中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劳资关系

  劳资关系又称“雇佣关系”。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家与雇佣劳动者之间所结成的关系。特点是:劳动者有人身自由,把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给资本家,所获得的工资远远低于其在生产过程中所创造的价值。从形式上看,劳动者出卖劳动力,资本家支付工资,双方之间通过订立合同加以确认,是一种极为平等的关系。但实际上,在这种关系的背后,资本家无偿地占有了劳动者剩余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因此,劳资关系所真正反映的是一种不平等的受雇人和雇主的关系。

  二、劳资关系的形式

  劳资关系,表现为受雇者与雇主间的冲突与合作,其进一步深入的内涵还包括雇用关系中为了价格与权力相争的理论、技术和制度。它不仅涉及工人、工会组织与雇主,也同政府和各类公众直接或间接相关联。

  (一)国营与集体企业。这类企业的机构有管理部门、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厂长都是国家的雇员,因此与工人享有同等的参加工会的权利。

  (二)私营企业。在这里, 雇员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完全靠合同来维系。工会率不高,特别在面对中国劳动力买方市场的情况,资方有绝对的讨价还价的谈判能力。有些中小私营企业员工的利益、就业安全、改善待遇的要求等得不到规范的管理和保障。甚至有些私有企业以家族式经营管理为主,家长式的权威使得劳资关系不但复杂,难以确定,而且劳方的利益与保障也难以实现。

  (三)外资企业。外资企业有两类:一是指中欧、 中美合资或独资企业,它们与工会、党支部和中方经理一起,结成了统一战线,企业的管理层与工人的关系并非对抗性的。即使工人有不满情绪,也常常是针对中方经理,因为他们低能、腐化或任人唯亲。二是东亚、东南亚国家投资的企业,这里工人报酬微薄,工作条件相对较差,事故发生频繁,劳资冲突屡有发生。

  三、和谐的劳资关系形式

  企业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劳资关系的和谐是企业和谐的基础。 除了保证员工工资收入增幅,对有突出贡献员工及高层管理人员提供股权激励,协商制、培训制、福利制、归属感和人文化这些都是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良好做法,但是最重要的是在社会的关系下,尊重员工的社会属性,真正做到平等待人,真情感人,待遇留人,激励用人,培训育人,事业造就人,最终员工和企业一起成长。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劳资关系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劳资关系随着时代的变迁在不断的变化中,劳动者付出自己的劳动力,雇主支付一定的报酬。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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