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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改制工龄 效益不佳补偿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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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2 0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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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先生是某国企下属物业的老职工,工龄已有20来年。2008年底,由于单位改制,依据《劳动合同法》要和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所以,物业于2008年12月集体买断了房先生等一批职工的工龄,经计算房先生可以得到12万余元的补偿金

  但由于单位当时的经济效益不佳,暂无力发放这笔补偿金,于是承诺,等资金备齐后马上把补偿金发给大家,而这段时间补偿金所产生的利息,等到时候会一起支付。

  2009年11月,本该一年前发放的补偿金连同单位承诺的利息一起发了下来。但细心的房先生看过补偿金单据后却发现,利息虽然兑现了,但却又从中扣除了20%近200元的“存款利息税”。

  房先生觉得不大对劲,因为他隐约记得,从2008年起银行存款好像已经不再征收利息税。于是,房先生打来电话向本报维权热线求证:国家是否从2008年起不再征收利息税?如果是的话,那么单位以“利息税”的名目扣除职工补偿金的做法是否存在问题?

  针对房先生的疑问,记者拨通了工商银行95588客服电话,得到了银行工作人员的明确答复:中国人民银行于2008年10月9日公布规定,从即日起取消存款利息税。

  除此之外,记者在网上查询到的结果也证实了以上说法:国务院决定于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至于房先生所说的单位扣除20%的利息税,更是老皇历,早在2007年8月15日起,银行便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由20%调减为5%.对此,北京兆君律师事务所的何律师表示,如果单位买断工龄的日期在国家取消利息税之前,那么单位按规定扣除存款利息税的做法就是合理的;但如果像房先生这种情况,单位买断工龄是在取消利息税的规定颁布以后,那么,单位就不应征收职工的存款利息税。所以,房先生所在的物业公司应将其从补偿金中扣除的“存款利息税”返还给被买断工龄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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