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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明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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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3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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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闭幕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该《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该《办法》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多渠道拓展就业空间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经济社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时,应当将推进产业结构升级与扶持就业创业相协调,在发展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同时,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重视和发挥政府投资及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和扩大就业方面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应当发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服务业,发挥服务业吸纳就业的优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民联合创办经济实体和专业合作社,拓展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空间;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按照有关规定,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并根据促进就业工作需要逐年增加,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应当建立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体系,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鼓励金融机构对自主创业人员给予小额信贷扶持,并制定有关扶持办法。

  农民工、女性就业不得歧视

   《办法》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任何部门不得对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设置歧视性登记项目和职业(工种)限制。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录用的残疾人提供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利。各级妇联应当结合妇女特点开展促进妇女就业工作,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以下服务:就业政策、法律、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并应建立专门台账,做好相应统计工作,逐步构建与工商、税务、民政部门信息共享的网络,及时掌握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需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以及离开学校满六个月未能就业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可以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非本地户籍人员在现居住地稳定就业满六个月的,失业后可在现居住地进行失业登记。

  鼓励企业接收学生实习

   《办法》规定,鼓励企业接收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学生实习,并提供实习场所和实习指导教师。高等学校应当开设就业指导课程,对学生进行就业指导,并完善就业实习制度,扩大就业实习基地的范围,组织学生参加以就业为目的的实习活动。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创业教育,培养学生创业意识和能力,对毕业生自主创业给予指导。

  全家失业至少安排一人先就业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就业困难人员采取以下就业扶持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建设项目适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社会公益活动提供的服务岗位;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工勤服务岗位等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核查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对就业困难人员采取扶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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