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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评:“同工不同酬”不该让他们“低人一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04 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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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朋友阿原研究生毕业后到一家电力企业工作,是“合同工”;而同学小琴7年前中专毕业也进了这家单位,是“正式工”。阿原的工作岗位比小琴重要得多,可收入却不及小琴一半,家人感慨“书白念了”,阿原也为“低人一等”郁郁难平。在我国,企事业单位在工资分配上“同工不同酬”已十分普遍。

  改革之初,我们选择了“用工双轨制”。这种“过渡机制”本该随改革的深入而退出历史舞台。然而多年来,“双轨制”不仅没有彻底“并轨”,反而“门道”更多: 同一个单位甚至同样的岗位,员工身份被分为全民工、集体工、固定工、临时工、劳务工……三六九等,薪酬待遇相去甚远。近年来,员工为讨公道,将企业告上法庭或集体上访等事件时有发生,“同工不同酬”不仅影响企业发展,也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过去,人们担心用工制度改革一步到位会“消化不良”;而时至今日,随着全社会观念的进步以及社保等制度的完善,废除“双轨制”有可能给企业和社会造成的冲击,已在逐步减缓。而延续“双轨制”将因抑制劳动者的主动性、创造力和合法权益,成为企业发展、民生改善、社会和谐的羁绊。

  是时候有所作为了,别再让谁“低人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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