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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人事争议调解员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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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4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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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后,个人与单位之间如果发生人事争议,不必担心因打官司而伤和气了,而可以找"中间人"——人事争议调解员来协调。近日,青岛111人经全市统一培训考试后获得首批青岛市人事争议调解员资格。据了解,今后青岛将陆续培训更多人事争议调解员。经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的调解员将在各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领导下,依法调处本单位、本系统发生的人事争议。

  据了解,人事争议调解员上岗后,将主要调解这些争议: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根据青岛出台的《青岛市人事争议调解试行办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委员会知悉争议线索,一方当事人有调解意向的,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也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启动调解程序。人事争议调解的显著特点是可以赋予调解协议以法律效力:经当事人同意,对调解组织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由调解委员会向仲裁机构提请对该协议进行审查,如符合法定条件,仲裁机构以出具仲裁调解书的形式赋予调解协议以法律效力,一方拒不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可根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据介绍,青岛将在卫生、文化、教育系统率先开展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试点工作,随后再在全市范围内推开。

  据悉,从2003年开始,青岛在事业单位推行全员聘用制,围绕聘用合同方面产生的人事争议也有所增加,因此,在市属事业单位和市直机关各部门以及区属事业单位和区属机关各部门中,及时、依法地化解人事争议,成为构建和谐人事关系的重要内容。利用人事争议调解——这一"准"司法形式化解矛盾,能够进一步发挥各单位积极性,有效预防和化解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发生的人事争议,促进人事关系和谐稳定。

  据了解,去年青岛人事仲裁部门受理了70余起人事争议,主要为事业单位履行聘用合同及辞职、辞退等方面存在的争议。

阅读延伸:劳动纠纷/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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