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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员工为“不祥人” 一律扫出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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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4 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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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工伤后,企业不但不安慰我,还说我是不祥之人,将我扫地出门。”日前,在佛山某陶瓷厂打工的郝先生向记者哭诉道。

  厂方:你没干活,当然没工资!

  郝×昌于2008年3月22日进入佛山市南海区汇×陶瓷厂从事叉车司机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未参加社会保险。2010年10月21日14时左右,郝×昌在装车时,拉货的司机突然间把车开走,郝×昌在车厢内同叉车一起摔倒在地面导致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脑震荡,头皮挫伤,左腰部挫伤。

  在医疗期间,郝×昌没有领到一分钱工资。郝×昌向该厂某负责人交涉,该负责人就振振有词地说:“你没有干活,当然没有工资,你的医疗费,我们都是从人道主义出发给你支付了,你还想怎么样?”

  厂规:不祥之人不能留用

  由于厂方不予配合,郝×昌只好自行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今年1月24日,佛山市南海区人社局认定郝×昌受伤为工伤。3月2日南海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伤残等级为不入级,但确认医疗终结期为3个月。

  郝×昌在伤情稳定和医疗期满后多次找汇×陶瓷厂请求重新安排工作,均被推诿。有一次,某负责人被“逼”急了竟然如此回应:“工伤者为不祥之人,本厂有内部规定,凡是发生了工伤的员工,本厂不能继续留用,你来了这么久,你见过发生工伤后还待在厂里的员工吗?”

  郝×昌被这雷人的规定雷得目瞪口呆。他要求某负责人出示这份内部规定,但遭拒绝。

  裁决:厂方应付经济补偿金

  随后,郝×昌被迫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给予经济补偿,亦遭拒绝。郝×昌愤而向南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汇×陶瓷厂支付其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共40845元。

  日前,当地劳动仲裁委裁决支持了郝×昌的诉求。

阅读延伸:劳动纠纷/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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