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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赃物被判刑罚 三年不能重操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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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5 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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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德州8月23日电 今天,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郭克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处罚金2万元,并禁止其在三年内从事废品回收等相关经营活动。

  被告人郭克原系济南槐荫区一家废品收购点业主。在德州中院审理一起特大盗窃团伙案中查明,自2009年秋至2010年12月间,被告人郭克贪图价格便宜,明知他人送上门来的拖拉机、三轮车等物品系盗窃所得,却予以收购,先后15次收购农用拖拉机、五轮车、三轮车、家用电动车等各类机动车累计18辆,以及水泥搅拌机、汽油机泥板、玉米脱皮机等其他物品,总价值11.4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克在明知拖拉机等物品系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为打击此类犯罪,预防其重操旧业再入歧途,遂作出前述一审判决,即在对其判处缓刑的同时,下达了禁止其从事废品收购等相关经营活动的禁止令。

延伸阅读:劳动保险 劳动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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