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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劳动者维权时少走些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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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5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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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江淮晨报》10月30日报道,56岁的郭道翠今年2月份到金鑫塑料泡沫厂上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7月9日她上夜班搬运物品时摔伤,造成右臂骨折。厂里派人把她送到医院,用别人的名字给郭道翠办理了入院手续,并对郭道翠老伴解释说:“你老伴年纪大了,工伤住院是不合法的,董某才四十几岁,用她的名字可以办住院手续。”郭道翠从第一次手术到出院后的后期治疗,用的都是董某的名字。此时,厂方却拒绝工伤赔偿,说郭道翠不是工伤,要工伤赔偿要有工伤认定。这时,工伤认定(鉴定)就麻烦了,郭道翠所有的伤情诊疗病历都不是她的名字,工伤认定(鉴定)机构无法对其进行认定,并称企业涉嫌骗取医保费。律师建议:她虽然已超过55岁,企业没和她签订劳动合同、购买任何社会保险,但她和企业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可以按雇主与雇员的关系提起诉讼。

  人们对无视劳动者权益的企业进行谴责,希望借助道德舆论让企业善待职工。但在物欲横流的当下,企业老板抱着“笑骂由人笑骂,赚钱我自为之”的态度,他人又能奈何?问题是面对谴责,企业老板无动于衷,而权益受损的劳动者维权还不知道要走多少弯路。如果郭道翠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来起诉企业,恐怕会是竹篮打水了。虽然《工伤保险条例》适用的范围是建立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包括个体户和雇工),没有明确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年龄限制,但各地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大多规定,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不再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不在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内。郭道翠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又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会有工伤认定,诉讼申请事项也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她如果以人身伤害起诉企业,让得利的企业一方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赔偿她的损失,可能会少走一些维权的弯路。

  现如今,劳动者维权越来越重视走法律渠道了,毕竟,发现在舆论难以制止某些权力掌握者道德和法制观念的滑坡,只有依靠最高权威的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社会上的律师群体也越来越大,且接受劳动者咨询时,大都鼓励劳动者打官司维权,但设身处地为要维权的劳动者着想,让其少走弯路的律师并不算多。曾见过一篇报道,一位加班开会的女员工突然发病,并留下后遗症不能再工作了,她要求企业给她申请工伤,企业拒绝,有律师鼓动她诉讼请求工伤申请。申请工伤是女员工的权利,但她不会被认定为工伤,因为《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只有职业病和工作期间发病48小时内死亡的,才是(或视为)工伤。律师鼓励女员工申请工伤,无疑会让女员工多走维权的弯路。

  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的工会,虽不能有效地遏制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事情发生,但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就开始有意建立自己维护职工权益的法律工作者队伍,以期帮助职工维权时少走些弯路,可工会在组建职工法律队伍过程中,颇有波折,至今仍难以形成自己的可以高效帮助职工维权的咨询师队伍。

  三百六十行都有劳动者,可劳动者基本上不会精通法律,当他们怀疑或真的被侵权时,的确很需要自己的维权咨询师,让他们维权时少走些弯路。(金备)

  阅读延伸:劳动纠纷/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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