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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变股份经营账目不示人 厂长职工激辩股东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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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6 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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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必须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报告。否则,一切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然而,记者采访到的一家服装加工厂的吴厂长与职工股东在“查阅凭证”、给予“股东知情权”一事上争执不下,协商不成便打起官司。12月19日,法院终审判决:该厂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2001至2010年的会计账目提供给职工查阅。

  集体企业改股份 怎样知情无约定

  停业10年有余的这家服装厂,多年来一直靠出租车间、厂房过日子。可是,在工商注册登记栏内仍赫然标明经营状态为“正常经营”。“吴厂长把办公楼和厂部大院租赁给一所私立小学,年收租金60万元。另外40间楼房向社会出租,年收入32万元。锅炉房及配套房屋出租年收入17万元。生产车间及大院出租收入每年至少100万元。”该厂职工兼股东之一的李女士说:“一年有这么多的收入,但职工的医药费却报销不了,过年过节没发过一分钱,谁想办个退休还得自缴社会保险金。”

  职工刘某问:“企业收的租金都干什么用了?”吴厂长说:“哪里有租赁收入?光维修房子的钱还得贴老本,怎么给职工发福利?”刘某不明白:“厂房放在原地不动也不会亏损,怎么会把房子出租后反而亏损了?”于是,职工、股东要求查账,还原事实真相。吴厂长对职工这个要求予以回绝,其理由是本厂已经改制,职工无权知道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股份合作较特殊 信息披露无强制

  职工刘某说:“我不是股东,不知道厂里的经营状况还说得过去。可李女士既是职工又是股东,她也不知道企业10多年来的经营状况就不正常了。”李女士说:“我们不跟上市公司比,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企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但是,服装厂毕竟是全体职工一砖一瓦建起来的,不能由吴厂长和另外两股东一合计,就变成他们私人的财产了。他们不公布账目的做法,侵犯了其他股东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李女士等7名股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吴厂长给予其查阅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的方便。

  吴厂长表示,该厂系股份合作制企业,李女士等人没有查阅公司账簿和财务报告的权利,之前也从未向厂里提出过查阅的要求。另外,他和另外两名股东也没有侵害其他股东及职工的权利。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本厂实行职工股东大会合一制度,职工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和职工组成,是企业的权利机构,行使职权包括“审议批准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等”,职工股东大会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股东享有“查阅股东和职工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等权利。事实上,该厂改制后从未向股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既然章程中规定了股东享有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权利,那么,股东查阅企业财会凭证,正是其行使知情权的具体表现。

  鉴于该厂企业章程中没有规定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方式及要求,作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又不属于《公司法》调整的范围,故在没有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法院认定李女士等股东可以通过直接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查阅本厂的财务报告及会计账簿,而企业拒绝股东行使该查阅权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综上,判决本厂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会计报告、会计账簿提供给起诉人查阅。

  咬文嚼字无道理 终审判定可查账

  吴厂长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理由是:股东知情权必须有法律赋予或企业章程规定,股东才能行使。该厂章程规定:股东仅有查阅股东和职工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权利,没有规定查阅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的权利。一审法院任意扩大股东查阅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该厂改制后是股份合作制企业,法律未赋予合作制企业股东的查阅权,且在李女士等人起诉前,从未向公司提出过查阅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企业章程规定,股东享有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权利,但未对该项知情权的行使方式和前提条件作出限制性规定。现李女士等人要求通过查阅企业会计报告以及会计账簿的方式行使其知情权,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合理合法。

阅读延伸:劳动纠纷/劳动争议

(午报记者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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