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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升至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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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6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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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升至880元

  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遂宁新闻网讯(记者王维)市本级、船山区和市级三园区执行每月880元标准月工资(每日40.5元),安居区、蓬溪县、射洪县、大英县执行每月800元标准月工资(每日36.8元)。记者今(7)日从市人社局了解到,全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升至880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据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和国家《最低工资规定》要求,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实际,我市全面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市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文件要求,市本级、船山区和市级三园区执行每月880元标准(每日40.5元),安居区、蓬溪县、射洪县、大英县执行每月800元标准(每日36.8元)。目前,市劳动监察部门已向全市各企事业单位发出了关于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对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劳动者可到各级人社部门举报,也可拨打热线2226718投诉。

  据了解,此次调整是继2010年8月1日之后,市本级、船山区和市级三园区最低工资标准从710元/月上调至8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7.5元/小时上调至9.3元/小时;安居区、蓬溪县、射洪县、大英县最低工资标准从650元/月上调至8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6.8元/小时上调至8.4元/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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