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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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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6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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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5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进行二审。《条例(草)》对用人单位和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限作出了规定,即自用工之日起不得超过一个月。

  《条例(草)》提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并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各执一份。劳动合同文本应当使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或者用人单位依法自行制定且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文本。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进而引发劳动争议,《条例(草)》规定需要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同样,因减少劳动报酬、计算职工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也是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条例(草)》还新增加了关于职工休息、休假制度以及加班加点补偿的内容:“用人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周休息日,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等带薪假期,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其它假期。”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强迫职工加班加点,职工则可以拒绝,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扣发职工工资和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然而,实际生活中,如公交车司机、商场销售人员等很多行业的从业人员无法保证在法定节假日休息,甚至会更加忙碌。对于这些无法在法定休假日休息,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条例(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发放加班加点工资;安排职工在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按照规定安排相应的补休,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规定发放加班工资。”

  延伸阅读:

  职工上班30天内须签订劳动合同

  抚顺市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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