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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扩大范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25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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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江苏省人社厅、财政厅相关文件精神,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将实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政策范围,由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稳岗补贴标准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补贴,稳岗补贴政策执行期从2015年到2020年底。

  《通知》规定,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各类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其中,企业裁员率是指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年度裁员人数之和与上年度期末在职职工总人数之比。企业裁员的情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全部情形。

  稳岗补贴标准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补贴,资金用途按照苏人保规〔2015〕4号文件规定执行。劳务派遣企业可以申请稳岗补贴,但对于其派遣的人员需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补贴资金归属协议书后,方可申请对应于派遣人员缴费的稳岗补贴。

  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年度享受稳岗补贴,同一企业在一个年度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稳岗补贴。符合享受稳岗补贴条件的企业可于年度终了后向失业保险参保地就业管理经办机构申请享受稳岗补贴。申请时间为次年1-11月,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稳岗补贴申请按照申请企业参保地归属进行受理审核,由各统筹区就业管理经办机构复核。其中,苏州市区范围(市级、姑苏区高新区)由市、区两级就业管理经办机构受理并初审。所有经初审的企业稳岗补贴申请,均须通过市级就业管理经办机构复核,待条件成熟后,由参保地就业管理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并核准。

  对同一企业既符合享受稳岗补贴政策,又符合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区2013年度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试点实施方案》(苏人保就〔2014〕7号及市政府办批准实施办文单)规定享受在岗、转岗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的,可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不得重复享受。对申报企业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受理稳岗补贴申请:社保基金审计中发现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欠缴社会保险费;劳动监察机构已立案查实的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保登记或申报社保费。

  (原标题:苏州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扩大范围,一年可申请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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