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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三人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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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7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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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仲案字〔 〕第 号

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委决定你(单位)应为_______劳动争议案的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请你(单位)于____年__月__日前来本委办理有关事项。本委办公室地址:

特此通知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年 月 日

说明

一、本通知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本通知书是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案件处理结果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时,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或通知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使用的一种格式文书。

三、本通知书正文“劳动争议案的”一句,前面的空白应填写“某某与某某”,即双方当认识的全称。

四、劳动争议当事人是单位的,在本文书中应写单位全称。

五、本通知书应一式二份,一份发送,一份留存。送交本通知书时,应使用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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