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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告赢年休假没安排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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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1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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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一宾馆职工张先生去年未能休假,要求单位支付休假工资时未果,遂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依法支持了张先生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的仲裁请求。

  张先生是一家宾馆的职工,工作已满20年,依法应享有15天的带薪年休假,但宾馆一直没有安排张先生2011年度的年休假。2012年初,张先生向宾馆要求支付2011年度15天的300%的年休假工资遭到拒绝。宾馆希望张先生把2011年度的年休假排在2012年。

  双方争执不下,张先生8月份向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认为,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不过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否则,在年度内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就应当按年休假天数支付300%的工资。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带薪年休假的享有范围

  休息权是中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为了平等保护各类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条例对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广覆盖,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地方、部门和网民希望将年休假天数由最多15天增加为20天或者25天。有关部门反复研究后认为,年休假天数应当与中国现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企业等单位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因此,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时,条例还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不能休假的补偿

  有部分职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为了保障这部分职工的权益,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单位除正常支付工资收入外,还要支付相应的补偿。对于补偿的标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不少意见认为,应当符合劳动法关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据此,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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