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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外工作期间溺水身亡申请仲裁定工伤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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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7 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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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29日,还有一个月就到2011年元旦了,长年在外工作的小儿子闫军打电话说可能会在假期回家,让王兰、闫学志老两口想起来就觉得高兴。可没想到第二天,就传来了儿子在异地溺水身亡的噩耗。

  调研路上出意外,溺水身亡

  闫军老家在黑龙江,父母是普通工人。他有一个大哥,患有精神疾病。去年3月,闫军到某公司大连分公司工作,并被派到外地,负责华东地区销售工作,长期“驻扎”在杭州。闫学志说,去年11月29日晚,儿子打电话回来说元旦争取回家,老人告诉儿子别折腾了,等春节一起回来。没想到第二天,他们竟接到了儿子溺水身亡的噩耗。

  据警方调查,2010年11月29日12时许,闫军因工作需要到萧山区一家公司洽谈业务。随后,闫军单独去萧山区供电局调度大楼工地附近调研。之后,闫军“消失”。由于此处河流众多,常有溺水事故发生,同住室友通过电视新闻,发现闫军溺水身亡。

  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处理完丧事,闫学志向儿子所属公司申领工伤补偿,得知儿子与公司没签劳动合同。要想申请工伤,要确认劳动关系。经过调查,2011年2月23日,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定闫军与该大连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认定劳动关系后,却又生枝节。”闫学志说,儿子是否属工伤,单位再次提出异议,闫军并非在工厂上班出事,也不是在上班路上遭遇不测,不应属于工伤。对此,律师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所称的工伤既包括因工受伤,也应包括因工死亡。闫军作为公司人员在外地工作,事发当日去见客户,外出查看工地现场期间,意外死亡,应认定为工伤。今年7月27日,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闫军为工伤死亡。

  再次申请仲裁最终拿到赔偿

  按照工伤补偿的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应依法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然而,新问题又出现了,该公司未给闫军交工伤保险。

  因此,家属又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最终,双方达成仲裁调解,由公司支付闫军父母及哥哥约40万元赔款,家属不得再向公司主张此项赔偿。

  日前,闫家人终于拿到了这笔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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