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工资低于最低标准 辞职应获经济补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17 02:53
人浏览

  郭某于2008年到郯城县某公司工作,2009年1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700元。2011年3月,郭某因工资低向该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并于当日离开公司。2011年4月,郭某到公司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同时要求公司支付2400元的经济补偿。公司以“郭某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合同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不合法”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郭某不服,遂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虽然郭某在合同期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在程序上有偏差,但是该公司支付郭某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800元,不合法在先。郭某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后,于当日离开公司,双方劳动合同已实际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在此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最终,经仲裁委调解,公司同意支付郭某1900元经济补偿。(邱波)

  阅读延伸:劳动纠纷/劳动争议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