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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私事向单位借款不还 不属于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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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7 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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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20日,在某机械厂工作的刘某,因母亲生病急需医疗费向单位借款5000元。6月1日,刘某以需要给住院的母亲陪床为由向单位提出辞职。对于刘某的借款,该机械厂在刘某辞职后多次索要均遭拒绝。2011年7月,该机械厂就此纠纷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审查后,认为该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建议该机械厂向法院起诉。

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包括:(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上述劳动争议,当事人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本案中,虽然刘某借款时与该机械厂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其借款行为不是基于职务行为,而是单纯因个人事项,显然该借款行为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因此而产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法所规定的任何一种劳动争议。因此,该单位应当直接向法院起诉。(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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