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大学生在单位实习能要劳动报酬吗?(全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09 01:57
人浏览

  【问题提示】

  大学生在单位实习能要劳动报酬吗?

  【案情】

  沈媛媛学的是经济专业,大三下学期结束后,按照学校的要求,她必须进行实习,实习内容将计入学分。7月初,她找到一家证券公司开始了实习生活。实习期间,由于沈媛媛表现突出,英语也好,公司的同事都抢着叫她干活,反正跟公司里的正式员工没两样,还得经常跑来跑去,加班也是常有的事。一个月下来,沈媛媛觉得非常疲惫。最让她心理不平衡的是,每次中午吃饭,同事都拿着公司发的午餐券去吃,唯独自己还要掏钱。一想整整两个月白干活还要自己赔钱,真亏。最后沈媛媛还是忍不住跟经理谈了这事,经理很欣赏她,但是表示公司发不了工资也无法提供午餐,这是公司的规定。沈媛媛不服气,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她提起了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因其属于在校生,不具有《劳动法》上的主体资格,故认定沈媛媛与证券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直接下发了不予受理通知书。

  【案例分析】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认为实习生和公司既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同时因实习生不能提供劳动成果因而也没有形成劳务关系,因此没有义务给实习生发劳动报酬。但在很多情况下,考虑到实习大学生毕竟付出了劳动,很多公司都会提供给实习生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生活补助如饭补、交通补助等,但这是公司的内部事务,应根据公司的内部规定处理,公司不发给实习生工资是被允许的。故在本案中沈媛媛以工作量为由要求公司支付报酬,尽管以常理考虑这是可以理解的,但在法律上是缺乏支持的,自然无法获得支持。

  在大学生就业和参加社会实践过程中,一般会有一个试用期、见习期和实习期。那么这些试用期、见习期、实习期有什么区别呢?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应当说这是一个具有完整内涵和外延的法律概念。

  见习期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依据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在人事制度的框架下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依据原有的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后,原则上都要安排一年见习期限。对人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专业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对该职工办理转正手续,为其评定专业职称,安排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可予以辞退,由学校重新分配。因此从性质上看,见习期也是一种试用期。实习期,并非法律上的概念,一般专指尚未毕业的学生到用人单位进行的社会实践活动。一般情况下,学校会给学生安排实习。

  事实上,大家一般还是比较了解实习期的,比较容易弄混的是见习期和试用期。_见习期和试用期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同:(1)适用范围不同。见习期较多适用于机关、院校及医疗、科研、社团等事业单位;而试用期大部分适用于公司企业性质的用人单位。(2)法律依据不同。见习期主要依据人事部门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等;试用期的主要依据自然是《劳动法》。(3)适用对象和强制性不同。见习期专门适用于大中专毕业生,是为刚刚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转为国家干部编制之前制定的考核期间,一般都是毕业生所必须经历的;试用期则是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自由约定的一种考核期限,是随着《劳动法》的实施而产生的,需要由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由约定。(4)期限不同。见习期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以上,而试用期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5)约束力和期满结果不同。见习期只对毕业生有约束力,若用人单位认为毕业生在见习期内不合格,可以延长见习期或将其辞退,而毕业生则没有对应的权利;试用期则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试用期内,若用人单位能证明毕业生不符合其录用条件的,可随时将其辞退,反过来若毕业生对用人单位不满意也可随时辞职,双方上述做法都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劳动者见习期期满才能转正为人事部编制的国家干部,而试用期满和用人单位正式确立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2条

  《劳动合同法》第2条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