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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出“白条” 时效何时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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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9 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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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多名员工写“欠条” 承诺半年后兑现工资 法官称——— 卢小姐所在公司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于是,公司向多名员工出具欠条。卢小姐收到的欠条上写明:公司欠其2006年10月工资及奖金3000元,于明年3月前还清。自此,公司向卢小姐出具了多张这样的欠条。到今年3月,卢小姐到公司财务部领取拖欠的工资时却被拒绝。

日前,卢小姐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其半年多的工资及奖金共2万元。劳动仲裁部门支持了其请求。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庭审中,公司表明,申请仲裁的时效只有60天,卢小姐索要工资早已超过仲裁时效。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卢小姐2万元。

法官说法

公司拖欠卢小姐工资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公司理应支付,而卢小姐申请劳动仲裁并没有超过时效。

我国法律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发生之 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卢小姐的工资和奖金虽然是于去年10月开始无法领取的,但由于企业向她出具了工资欠条,并承诺在今年3月还清。因此,在今年3月之前,卢小姐并不知道自己领取工资的权利受到侵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该指卢小姐向企业要求兑现“工资欠条”遭到拒绝之日,从这一天起的60日内,卢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都不超过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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