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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机关事业单位雇员雇用期不超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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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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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深圳市政府公报公布了《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深圳市在机关事业单位建立雇员制,旨在引入市场化、契约化的用人机制,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控制行政运作成本。该办法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所指的雇员是指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在核定编制和员额内,占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以合同形式雇用的人员。雇用雇员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


  雇员分为高级雇员和普通雇员:高级雇员是指市政府为提高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和服务水平的特定需要而决定雇用的高级专业人才,应聘者应为在其专业领域内有突出造诣,在国内外具有较高声誉的专家学者;普通雇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承担阶段性任务、专项任务,或完成单位内部工勤辅助性工作而雇用的人员。行政机关高级雇员由市政府雇用,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由事业单位雇用,所需费用由雇用单位自行解决;普通雇员则由本机关、事业单位雇用。雇员享有休假权,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参加企业员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综合医疗保险社会保险,享受有关保险待遇。

  《办法》规定,雇员制是通过雇用合同明确雇员的工作标准、工作职责和工作期限,雇员制不是终身制。雇用合同的期限由雇用单位根据雇员的岗位任务确定,但每一雇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合同期满可续签,最多可续签两次。雇用单位首次雇用雇员,可以规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雇用期限内。

  《办法》同时规定,普通雇员履行雇用合同满1年以上,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考的,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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