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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实施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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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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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和比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和收取

就业保障金的列支渠道

监督和管理

(一) 范围和比例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从1999年1月1日起,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

凡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从2000年1月1日起,必须按照《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规定,按年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缴纳标准按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和收取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级缴纳

省级单位,中央和外省在川单位,驻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武侯区成华区金牛区、高新区等六区的,向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缴纳;驻成都市以上六区以外的,向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委托的所在市(地、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缴纳。委托各地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上缴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市(地、州)属单位和县(市、区)属单位,分别向市(地、州)和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缴纳。各市(地、州)委托管理规定,由各市(地、州)自行决定。

实行系统垂直管理的单位,必须向下属单位行文。按分级缴纳原则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各单位每年3月底以前报送的《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年报表》和《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后,向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有关单位在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后,必须在30天内将应缴款项全额交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银行设立的专用帐户。未经批准逾期未交的,每天按应缴金额的5%,加收滞纳金。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可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委托有关部门代为收取。有关部门代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在收到后10天内全额划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银行设立的专用帐户。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统一使用财政部制定、省财政厅印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专用票据由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集中管理和发放。

(三)就业保障金的列支渠道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国家划拨经费的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企业、事业单位从管理费用中列支;个体工商户从营业收入中列支。

(四)监督和管理

1.《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由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和实施。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法对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实施管理和监督,对于拒不安置残疾人就业且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依法予以催缴。仍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安置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且成绩突出的单位,残疾人联合会可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一定的奖金,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详见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通知》(2000年10月24日川委办[2000]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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