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就业登记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01 03:33
人浏览

1.从1997年起,城镇初、高中毕业后不能升入更高一级学校学习的毕业生,应参加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的职业培训和相关教育,培训结业后方可进行就业登记。

2.初、高中毕业生在参加就业预备制培训时期,其人事档案材料连同档案转移名单,由区、县教育局转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职介所,再由区、县职介所将初、高中毕业生名单通知区、县劳动印章局培训管理部门,并将其人事档案转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劳动服务所。

3.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就业预备制的职业技能培训结业后,凭市劳动保障局的就业培训合格证书,并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和一寸报名照片三张,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劳动服务所,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4.初、高中毕业生在参加就业预备制培训期间,因各种原因中止培训,并要求就业登记的,须凭区、县劳动保障局培训受理部门的有关证明办理就业登记。

5.初、高中毕业生在参加就业预备制培训期间,因兵役、升学、出国等需出具有关证明的,可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劳动服务所办理。

[参见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试行就业预备制度后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就业登记问题的通知》(1997年10月22日 沪劳就[1997]22号)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