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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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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1 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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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职工流动作了专门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不同所有制企业的职工系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中办理了招收录用手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

(二)同一城镇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职工流动,由企业自行决定,自行办理。因生产工作需要跨城镇调入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高级技工,由企业自主决定,劳动部门协助办理有关手续。上述人员流动到新单位后,必须到当地劳动部门办理劳动合同的鉴证和养老保险金的转移手续。

(三)不同所有制企业职工流动要按规定办理退休养老基金转移手续。若原企业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接收企业和职工个人应按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标准,补缴养老保险基金。调入国有企业的1986年9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从1986年10月份起补缴;1986年10月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企业和职工补缴了养老保险金后,职工以前的连续工龄和到企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否则,从到新企业开始缴纳养老保险金之日起,计算缴费年限。

(四)职工由外商投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向其它所有制企业流动,相应转移企业及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若外商投资企业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调入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的标准,应从到外商企业报到、签定劳动合同之日起补缴职工养老保险基金。

(五)对已经在全民所有制单位“混岗”的集体职工,应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方可成为全民合同制工人。1986年9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应从1986年10月1日起补缴个人退休养老金;1986年9月底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个人退休养老金,工龄可合并计算。

参阅文件:

《关于不同所有制企业职工流动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力发[1993]117号 199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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