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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协议的种类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11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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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业禁止协议作为合同种类中的一种,但是并不仅仅代表着竞业禁止协议,就只存在着一种类型,其协议会根据着相关具体情况的不同,从而产生相关的变化,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竞业禁止协议的种类有哪些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吧!

  一、竞业禁止协议的种类有哪些

  1、根据主体范围的不同,竞业禁止分为一般主体的竞业禁止与特定主体的竞业禁止。

  《合伙企业法》第32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竞业的主体是全体合伙人成员具有一般性,这是对一般主体的竞业禁止。

  《公司法》第59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公司法》第61 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工农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劳动法》规定了合同后义务:即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一般不超过3年),不能到与原用人单位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业务。公司法中的竞业主体是董事、经理,劳动法中的竞业主体是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以及掌握原公司(企业)(下称原企业)特有商业秘密的人,竞业主体表现出特定性,以上是对特定主体的竞业禁止的规定。

  2、根据是否在职,竞业禁止分为任职期的竞业禁止与离职的竞业禁止。

  任职期的竞业禁止是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或从事损害原企业利益的活动。任职期的竞业禁止又分为同业竞争之禁止与兼业禁止。

  同业竞争之禁止:即董事、经理、雇员在任职期间不得为自己或他人经营本企业营业范围内的业务;

  兼业禁止,即董事、经理、雇员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同类企业的无限责任股东、经理、董事或同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离职竞业禁止,即董事、经理、雇员在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不得利用自己在为前一企业工作期间掌握的知识、信息、经验、技能为自己或后一企业服务。

  3、根据是否以补偿为前提,竞业禁止分为补偿性的竞业禁止与非补偿性的竞业禁止。

  劳动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一般不超过3年),不能到与原用人单位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业务。

  作这种约定时,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定经济补偿,否则该约定无效。而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人不得从事竞业活动是不以补偿为前提的,其归类于非补偿性的竞业禁止。

  补偿金的支付分为二种方式,一是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给予补偿;二是双方约定在任职期内工资中含有补偿金。否则应当视为竞业禁止的自行终止,劳动者不再承担竞业禁止的义务。

  二、竞业禁止是什么

  竞业禁止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劳动者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业内人士称,这是对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合理限制,目的是促使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诚实、尽力。

  三、员工违反竞业限制怎么办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不得在竞争企业工作的民事责任,还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金,并且可以单独或与竞争企业连带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依据,可以按照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赔偿。

  看到这里,法律快车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因此不同类型的公司在与员工签订相关的竞业禁止协议的时候,就会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约定,从而导致协议之间的不同,好了以上就是竞业禁止协议的种类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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