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行工作布置后,有的企业原来的医疗费使用办法与试点规定的办法不一致,个别单位提出不愿执行新的试点办法。必须明确,企业的福利基金使用不同于搞活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国务院国发(11)166号《国务院批转关于实行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明文规定“要保障职工正当的劳保福利待遇和劳动保险条例等法令所规定的职工个人待遇,除国家命令修改者外,不得自行变动。有些规定根据当前情况需要改进的,经过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个别试点”。这次试点工作正是根据这一规定,经市府领导同意下达我区的任务后,由区人民政府颁发执行的,试点的有关文件中所规定的条款,具有法律性质。区政府(17)121号文件的规定具有地方行政法律效力。因此,凡驻区范围内的中央、省、市、区属各国营企业(含企业性公司)必须执行。驻区各国营企业必须在11月20日前制定出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并报区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备案。
二、医疗费的提取,按财政部门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11%提取福利基金,其中8%划作职工的医疗费,如多划比例的必须降下来,少划比例的必须补够。因应提医疗费工资总额内不含退休职工的退休费,因此,计算门诊包干经费时不应包括退休(职)职工。退休职工的门诊包干费按本单位工龄满30年以上在职职工的金额办理,不计入成本列营业外支出。
测算医疗费时,有职工医院(所、室)的企业,在试行医疗费实行门诊定额包干和企业统一开支,调剂使用办法时可先将医务人员的工资、奖金从医疗费中提出,尔后再实行对半开使用。即:50%由企业统一调剂使用,50%作为职工门诊医疗定额包干使用。统计表不予变动。
三、为了计算方便,各单位按四舍五入的办法将月门诊定额包干费,采取以角为计算单位。但不加大门诊包干定额(医药费)单位,要注意留有余地。
四、离、退休(职)职工的医疗费必须严格按照试行办法中第三条六款执行,对符合离休条件的在职干部其报销办法可参照离休干部办法执行。
五、经济条件允许的企业,其所属厂办大集体职工医疗待遇,可参照改革试行办法执行。
六、在劳保医疗制度改革中,临时工的医疗待遇仍应严格按劳保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九章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即:因工负伤的医疗期间待遇与本企业固定职工相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间以3个月为限,其医疗待遇与本企业固定职工相同,临时工的家属不实行半费医疗。因此,临时工不实行门诊医疗费定额包干。
七、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职期间的医疗待遇与本单位固定工同等对待。医疗期满,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时,按川府发(16)185号文件精神办理。
八、关于急性、烈性传染病的范围,按卫生部门的意见,烈性传染病属甲类传染病,急性传染病属乙类传染病。
甲类:鼠疫、霍乱及副霍乱。
乙类: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猩红热、麻疹、流行性感冒、痢疾(菌痢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及副伤寒、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流行性乙型脑炎、疟疾、斑疹伤寒、回归热、黑热病、森林脑炎、恙虫病、流行性出血热、登革热、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杆菌、狂犬病、炭疽。
九、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待遇,在本单位宿舍内或居住在城区内的单位,设有医疗机构,又距单位较近的,门诊定额包干费不发给个人,指定医院(所室)就诊;离单位较远和居住在农村的灵活处理。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按川劳人险(17)014号文件执行。即“领取了抚恤费和生活困难补助金的死者供养直系亲属,不得在死者原单位或其他亲属所在单位按规定享受半费医疗待遇”。
十、要搞好试点的报销、结算和统计工作。在按季预支、按年结算和保证准确无误及时收齐试点报表所需数据的原则下,企业可以自行确定报销结算的具体办法。现提出两种办法供参考。
1、按季预支,按季(月)登记药发票,年底结算付清。即:一般职工采取每季初预支包干费,季末或按月经审查,登记药发票,中间不发生现金往来,年底结算一次付清,对特殊病号和慢性病人,可采取适当多预支金额和年包干经费,用完后即办理超支报销手续。
2、按年预支,按季(月)登记药发票,年包干经费用完后即办理超支报销手续。
两种办法医疗费登记结算可参考下表列登记。
职工医疗费登记结算表
姓名 档次 年包干医疗费 实际开支的医疗费 超支金额 报销余额 本人负担余额
一季度 二季度 三季度 四季度 合计
(注:“实际开支的医疗费”栏目也可列为12个月)
十一、要搞好劳保医疗制度改革,特别是要抓好和加强此项工作的管理,认真研究制定出各种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如有职工医院和医务所(室)的,要研究如何搞好医疗费的承包,外诊制度,限额报销制度。没有医院(所室)的企业,可采取指定就医医院,也可以企业与企业横向就医,实行“双处方”,凭处方和发票报销(处方笺费可以报销),可采取限额处方,即:一般小病一张处方不超过限额,实行公布开支帐目,制定“医务人员职责”、“医药费报销”、“急诊外诊管理”等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