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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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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3 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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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人社文〔2009〕165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高参保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国发[2009]1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1月1日起,参保居民(包括成年人、未成年人和在校大学生)的政府补助标准,从2009年的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确有困难的设区市,政府补助标准可分两年到位。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是否调整,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决定。

二、提高政府补助标准所需资金,除部属高校在校大学生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参保居民执行我省规定的经费列支渠道。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后,省以上财政(含中央和省本级,下同)相应提高2010年对下分档补助标准。

(一)对于政府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120元的县(市、区),省以上财政结合各地财力情况分四档给予补助,具体分档标准为:

第一类:一般转移支付县(市)和闽清县、东山县、南靖县、原莆田县、原宁德市,省以上财政人均补助96元。

第二类:福清市连江县罗源县、惠安县、南安市、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沙县和三明市、南平市、莆田市的市辖区(原莆田县除外),省以上财政人均补助72元。

第三类:闽侯县、长乐市、永安市和漳州市、龙岩市的市辖区,省以上财政人均补助48元。

第四类:石狮市、晋江市和福州市、泉州市的市辖区,省以上财政人均补助30元。

(二)对于政府补助标准达不到120元的县(市、区),省以上财政按实际政府补助水平的相应比例核定补助。

(三)厦门市所需补助资金由厦门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四、各设区市要认真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的调整工作。同时,结合此次提高政府补助标准,在现行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费用统筹基础上,积极开展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合理调整补偿水平,提高制度吸引力,扩大参保居民的受益面,促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健康发展。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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