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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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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3 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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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2月17日从有关部门获悉,经省政府同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于日前下发通知,对2004年12月31日前和2005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经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领取因工致残定期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等待遇的人员,分别从2005年7月1日和2006年7月1日起调整相应待遇。各地将结合实际,参考以下具体办法进行调整。

  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其伤残津贴2005年每人每月增加80元;2006年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对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并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其2006年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低于2006年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标准的,可补齐差额。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2005年配偶每月增加35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25元,增加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过80元;2006年配偶每月增加45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5元,增加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过100元。被确定为需要生活护理的因工致残职工,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档次,其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对未参加属地工伤保险的中央驻赣单位、省属单位因工致伤残人员,调整标准按此执行。

  据了解,此次待遇调整,已参加属地工伤保险的因工致残人员,2005年和2006年调整增加的伤残津贴(包括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低于调整后伤残津贴的差额)、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属地工伤保险的因工致残人员,其增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大江网-江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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