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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企业早期退休人员生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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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3 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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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本市企业早期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的通知》(穗府〔2005〕24号)精神,区政府决定从2005年7月起,为本区企业早期退休(职)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如下:

一、已参加本区社会养老保险,于1993年12月31日(含本日)以前退休(职)的人员,从2005年7月起,按以下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1953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发放60元/月;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发放70元/月;缴费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发放80元/月;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发放90元/月;缴费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发放100元/月。

1954年1月1日至1958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发放50元/月;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发放60 元/月;缴费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发放70元/月;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发放80元/月;缴费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发放90元/月。

1959年1月1日至1963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发放40元/月;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发放50 元/月;缴费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发放60元/月;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发放70元/月;缴费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发放80元/月。

1964年1月1日(含本日)后参加革命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发放30元/月;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发放40元/月;缴费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发放50元/月;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发放60元/月;缴费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发放70元/月。

1993年12月31日(含本日)以前退休(职),但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统一发放1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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