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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德县部分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问题的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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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3 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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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劳社秘[2002]172号

宣城市劳动保障局:

  你局《关于宣城市广德县部分退休人员要求调整养老金的请示》(劳办[2002]112号)悉,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政[1997]63号)规定,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计发基础养老金,以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广德县部分2000年12月到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计发基础养老金,应以1999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办理,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的应予以纠正。

  二、按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我省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字[2002]21号)规定,凡2000年12月底前到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从2001年7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广德县部分2000年12月到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应纳入此次调整范围。

  养老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严格按国家和省政策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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