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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我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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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3 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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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劳动厅 劳险字(1996)第434号

各行署、市、县劳动局,铜陵芜湖淮北市社会保障局: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我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皖政办[1996]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规定,我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具体办法。

关于建立我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 皖政办[1996]53号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皖各单位:

  为了保障我省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使其基本养老金能够随职工的工资增长得到相应增加,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1995]39号)要求,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我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从现在起,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每年7月1日起,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对上年底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负增长时不作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省劳动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二、 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其退职生活费本着略低于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精神予以调整。

  三、 企业离休人员仍按省劳动厅、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调整我省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的通知》(劳险字[1995]第315号)的规定执行。

  四、 按照建立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增加资金,凡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从实际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按原资金渠道支付。

  五、 经国务院批准实行行业统筹的中央驻皖单位,可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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