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13 04:52
人浏览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川劳社养[2002]14号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1号)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调整标准

  企业离休人员提高养老金标准见附件1。其中没有行政职务只有专业技术职务的见附件2。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企业离休人员提高的基本养老金,纳入计发1-2个月生活补贴基数。

  二、资金渠道

  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照离休人员所在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关系,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中央财政按月人均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省上将按各地离休人员数按中央补助标准给各地。

  三、组织实施

  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离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从讲政治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在春节前落实兑现,切实把好事办好。

  附件:1、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养老金标准(见表)

   2、企业中只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离休人员增加养老金标准(见表)

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21号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0月1日起,为2001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

  此次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70号)中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调整标准确定。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北京上海、江苏、泊江、福建、山东、广东7省市自行解决;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由中央财政按月人均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区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