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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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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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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统筹企业移交地方管理

1、从4月1日起,参加市地统筹的中央驻鲁企业开始移交省级管理。上述单位中尚未参加统筹的各类经济实体,其养老保险工作亦由省直接管理。

2、各市地在办理移交时,须向省接收小组提交以下资料:《参加市地统筹的中央驻鲁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企业离退休人员花名册》、1997、1998年及1999年3月份分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收支报表、市地统筹项目明细表。各企业须报送1997、1998年度劳动工资报表和财务报表。

参见:《关于中央驻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由市地统筹移交省级管理的通知》(鲁劳发[1999]111号)

执行日期: 1999年4月7日

行业统筹企业移交地方管理的有关政策

1、 根据中央驻鲁企业的分布情况,以市地为单位,将本行政区域内参加地方统筹的中央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向省进行整体移交。从移交之日起,由省负责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和发放。

2、 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仍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追缴;欠发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仍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处理。

3、 已离退休人员原待遇原则上维持不变。1998年底前符合国家规定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待遇原则上仍按原市地审定的统筹项目和标准发放。其中,国家和省确定的统筹项目内的部分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列入国家和省确定的统筹项目的部分,由企业按原渠道列支。1999年1月1日以后办理的离退休人员,统一按省确定的统筹项目和标准执行。

4、 中央驻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移交省级管理后,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各企业职工离退休的审批、负责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支付等工作。企业凡有省级主管部门的,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与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金收缴、拨付等结算业务,其他企业直接与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业务。

5、 行业统筹企业移交地方管理以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我省计发办法执行。对于按原行业统筹计发办法高于按我省计发办法计算的部分,加发一定数额的补贴,所需费用从省级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补贴标准逐步调整,5年后统一执行我省计发办法。补贴的标准及调整办法,由省劳动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

6、 各市地和行业自行确定的离退休待遇,不纳入省级统筹。凡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提前退休的人员,原则上仍由企业负担。

7、 原行业统筹结余基金尚未划缴的单位,要按照省审计厅、财政厅、劳动厅审计报告的要求,将应交省里的基金划转到位。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2号)的要求,尽快审定下发各行业的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各行业单位要根据审定的统筹项目,对退休人员待遇进行清算。经审核确认的统筹项目,从省级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见:《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8]114号)

发布日期: 1998年12月31日

执行日期: 1999年1月1日

参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1999]32号 )

发布日期: 1999年5月11日

执行日期: 1999年5月11日

参见:《关于中央驻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由市地统筹移交省级管理的通知》(鲁劳发[1999]111号)

执行日期: 1999年4月7日

铁道行业驻鲁企业移交地方管理的有关政策

1、铁道行业离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管理,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确保按时足额发放铁道行业离休人员的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外的养老金由铁道企业负担。

2、铁道行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后,离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离休人员的办法执行。

3、铁道行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后,铁道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仍按《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号)规定调整,并报经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批复后执行。对铁道行业离休人员比较集中的困难地区,调整铁道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后的收支缺口,由省级统筹解决。仍有困难的,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4、要按照《山东省劳动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审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鲁劳发[1999]171号)规定的铁路企业统筹项目,对本单位离休人员的待遇进行严格审核。凡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从省级统筹基金中支付,统筹项目外的养老金由企业负担,

5、移交省级管理前已离休人员的原待遇基本不变。移交后基本养老金调整按我省企业离休人员的办法执行。各有关企业对符合移交条件的人员要编制花名册(样式附后),认真做好移交工作。

参见:《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铁道行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劳社[2001]11号)

发布日期: 2001年3月1日

执行日期: 200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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