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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选最差员工只是内部的管理方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29 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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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司可以依法考核每个员工的业绩,但无权给员工贴“标签”。

  武汉一家公司每年都会评出“年度最差员工”,每名员工要写下3个自己认为全年表现最差的同事,并且,还要在选票上署自己的名字。得票最多的3名同事将从所在的部门下岗,然后由公司人事部安排去处。

  武汉这家公司评选年度“最差员工”涉嫌侮辱员工的人格和尊严。《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武汉这家文化传播公司可以依法考核每个员工的业绩,但无权给员工贴“标签”,但如此大张旗鼓地评选甚至强迫员工评选出“最差员工”是在变相地侮辱员工的人格和尊严。

  《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一般来说,现代化的规范性企业对员工都定岗定责,员工的岗位及职责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而劳动合同条款自双方签字盖章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劳资双方都应当遵守。武汉这家文化传播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之前单方让员工从所在的部门下岗,然后由公司人事部安排去处即是违反劳动合同,而违反劳动合同就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评选最差员工只是内部的管理方法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法律从不允许资方自行在法律规定以外创设欺压劳动者的非法条件。工作考核可以,调整工作岗位也可以,但评选年度“最差员工”只是一种企业内部的管理方法。对“最差员工”的去向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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