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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企业不再享有“开除”权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28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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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2月起,用人单位特别是国有企业将无权再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开除或除名处理。企业只能依照内部设定的规章制度标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具体条件,须事先与职工或者工会展开民主协商确定。这是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日前在做客一广播栏目时所作出的表示。

  这位负责人的话表明,在企业工作的中国大多数劳动者将彻底与“开除”这一特殊词汇说再见。从1982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确立“开除”的条件,到国务院今年1月15日公布《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开除”这一词汇与中国企业职工伴行了整整26年。

  开除与解除劳动关系有区别吗?

  当然有。“开除”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对具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职工,依法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最高行政处分。由此可见,“开除”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体制色彩,是一种体现着政企不分特色的行政处分。在“开除”这一词汇喻示的体制下,职工对企业有很强的人身依附关系。职工往往是“天不怕,地不怕”,就怕被开除,因为一旦被开除,当事者不但失去了生活所依,而且还会被记录进档案,其影响可能延续至今后一生。也正因为“开除”的严重后果,企业一般也不轻易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从而一定程度上桎梏了企业的发展。因此,“开除”的废止,体现了市场经济下劳资双方的平等地位,保护了双方的利益。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开除”被废止了,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的一些可借鉴内容并未在新法中延续下来,比如原《条例》中规定了因旷工被开除的条件是职工“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且“经批评教育无效”,反观现在的企业处理员工不上班问题,因无明文法规可依,其内部规定往往比较苛刻;再比如企业对员工罚款问题,原《条例》明确规定“每月扣除的金额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现在因为没有具体标准,企业随意巨额罚款的情况屡见不鲜。我们期盼,正在制定中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后续法规能够弥补这些缺憾,使广大劳动者不但告别“开除”的名义威压,而且享受到“按合同平等办事”带来的真正益处。 信海光/文赞民/漫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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