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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劳资纠纷案带来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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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5 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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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辞退书,工作18年的她下岗了

2009年9月的一天,收到襄樊中院维持原判的民事判决书后,在家休病假的朱小清不禁热泪盈眶——既是伤心的泪,又是欣慰的泪。伤心的是,她19岁就来到位于市区的一家玻璃公司上班,在这里工作18年,奉献了自己的青春。到头来,公司却以无故旷工为由将自己辞退;欣慰的是,法院判决玻璃公司对她进行双倍赔偿

1990年,朱小清还是一位小姑娘,当年12月,她进入玻璃公司工作,是公司财务部成品库管理员,月工资1500元。

2008年6月16日,朱小清因患病毒性心肌炎入住市中医院治疗,同年6月26日出院。出院后,医生建议朱小清休息治疗。在休息治疗期间,朱小清办理了病假手续。

当年7月3日,公司人力资源部派人看望了朱小清,并告知她可以一边工作,一边治疗。然而,仅过一天,该公司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分别打电话让朱小清必须在三天后到财务部上班。从7月14日起,朱小清先后7次向公司财务部递交了全休病假、病情证明,上述证明载明的全休截止时间是2008年8月30日。然而,2008年8月20日,玻璃公司以朱小清无故旷工27天为由,对朱小清作出辞退的决定,并将辞退文件在该公司内部网进行了公示。

2008年10月10日,朱小清收到了公司辞退她的文件。在这份文件上,朱小清注明:“辞退原因不属实。”

两次审判,被辞退的她获双倍赔偿

对于公司的作法,朱小清认为,自己在公司工作了18年之久,因病享受休假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此期间,公司不但不应解除劳动合同,还应按规定发放工资,现在自己被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按规定公司应向自己支付赔偿金

朱小清不服辞退决定,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她2008年6月—8月的病假工资,共计1208元;双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4000元;为她补缴2008年7月、8月的社会保险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2008年11月20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认定,玻璃公司认定朱小清无故旷工的事实不能成立,不予采信;并认定玻璃公司在朱小清医疗期内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基于以上事实,高新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朱小清自1990年在玻璃公司工作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计18年,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500元,玻璃公司应按18个月工资标准的2倍支付赔偿金,即54000元;对朱小清2008年7月、8月的病假工资应当不低于襄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480元予以补发;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前2008年7月、8月的社会保险应予补交;驳回朱小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玻璃公司不服判决向襄樊中院提起上诉。2009年9月25日,襄樊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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