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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是否“严重失职”应根据具体的案例来判断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25 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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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工作难”]我是公司的质量检查员,因为工作上的疏忽被公司以严重失职而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中的劳动者“严重失职”等,实践中应当如何认定?

[芮立新]我想就这个网友所说的,立法当中也有人大代表和常委提出过,对“严重失职”等等这些词要有一些量的规定,但在法律当中是很难规定的,应该根据每一个案例来判断。比如说由于员工的失误造成了一万块钱的损失,如果对于年收入几千亿的大公司来说绝对不能说上是“严重失职”,但是对于个体工商户来说损失就比较大了,要根本具体的案例来判断。

用人单位认为员工造成的损害是否到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是否严重失职,首先由用人单位来判断并作出处理决定,但并不是完全由用人单位说了算,如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作出的判断和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时,就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来对此进行判断和认定。

[邱小平]我补充一句,用人单位判断也不是随意判断,首先要通过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作出具体的规定,这样可以预防在“严重失职”方面产生争议。因为企业千差万别、规模大小、技术装备水平等等因素,所以不可能适应各个用人单位的情况,企业还是应该有一个自己相应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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