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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方未续签劳动合同被判付双倍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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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5 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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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新《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未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怎样承担法律责任?日前,株洲荷塘区法院一例判决给出了答案,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双倍劳动报酬

  2004年9月1日,株洲市民胡卫东与创通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他在公司一直担任园林工程部主管,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虽未续签劳动合同,但他继续在该公司上班,劳动报酬等待遇不变。2008年5月27日,创通物业公司以胡卫东工作失职为由,对他作出停薪停职三个月的处分,他不服,遂向该公司提出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劳动报酬,遭拒绝。2008年8月6日,胡卫东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成立且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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