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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机长被判各赔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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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5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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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遭公司拒绝

今年35岁的陈亮(化名)和41岁的刘平(化名)都曾在部队当过战斗机飞行员,1996年6月和9月先后转业到东航江苏公司。多年来,两人在公司的培训和煅炼下成为经验丰富的民航飞行员并都晋升为机长,驾驶波音系列客机。

去年7月12日,航空公司人力资源部同时收到陈亮和刘平邮寄的辞职报告,辞职理由都是长期工作使他们感到身心疲惫不堪。

这两名机长都是难得的人才,航空公司收到两人的辞职报告后未予同意并极力挽留。但陈亮和刘平并不为之所动,去年8月13日起两人就不再上班。航空公司因此停发了两人的工资,但却一直未与两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见两人去意已定,航空公司提出,这么多年公司每年都送你们出国学习,各花去培训费84.9万元和112.8万元。按照公司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你们单方提出辞职,必须赔偿所有培训费用并对公司作出适当补偿。

陈亮和刘平不同意赔偿,遂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

去年12月,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陈亮和刘平与航空公司的劳动合同于当年8月13日解除;陈亮和刘平各向航空公司赔偿培训费33万元和38万元。

公司讨要百万元损失

收到裁决书后,航空公司不服,随即向江宁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亮和刘平除赔偿培训费用外,再各自向航空公司赔偿相关损失100万元。

据了解,陈亮和刘平与航空公司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合同中附带的两个公司内部规章规定,飞行员在约定服务年限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航空公司可向其收取各类赔偿、补偿费用。

对此,陈亮和刘平认为,他们提前30天通知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两个内部规章制度并未公示,不能作为合同附件,不存在法律效力;培训费应当根据工作年限“打折”,不应要求全部赔偿。此外,劳动关系解除后,航空公司应当及时转移两人的档案,由于航空公司一直拖延,造成两人不能再次就业,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航空公司赔偿。陈亮和刘平提出,从去年8月份算起,航空公司应按每月2.5万元的标准,赔偿因未及时转移档案给两人造成的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自由原则是《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陈亮和刘平提前30天书面通知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其单方解约行为合法有效。然而,合法解约不等于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和航空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陈亮和刘平单方解约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中对服务期限的约定,由此给航空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根据航空公司的内部制度,涉及到赔偿费用的,必须经财务部门结算,人事部门才能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因陈亮和刘平一直未能向航空公司支付相关赔偿费,航空公司未能转移档案并不违法。由此可见,两人提出的工资损失并不是航空公司的原因造成的。法院考虑到双方劳动关系的现状,为减少两名飞行机长的损失,于今年5月31日先予执行,从航空公司转出了陈亮和刘平的档案。

被判各赔100万元

航空公司表示,单位培养一个飞行员非常不易,每年都要花费巨额培训费。一个成熟的飞行员离开,公司又要花巨资培养新手,这样的损失无法计算。因此,公司向单方面辞职的飞行员索赔无可厚非。

据了解,今年5月25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5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该文件规定,航空运输企业招用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在职飞行人员的,根据现行航空运输企业招收录用培训飞行员的实际情况,经协商一致后,可参照70万元—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补偿。

6月8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又发出通知规定,“为尽快解决目前飞行人员与航空公司的劳资纠纷,对2005年3月1日前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的,原则上按100万元作为对原航空公司的补偿”。

业内人士表示,与任何行业一样,飞行员的流动也应遵循相应的规范,上述两个文件适时出台,应该说对飞行员在各航空公司之间的流动行为起到了规范作用。

8月11日上午,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航空公司与陈亮、刘平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04年8月13日解除;陈亮和刘平分别向航空公司赔偿100万元,航空公司索要的培训费应包含在100万元赔偿费之中;自判决生效10日内,航空公司为陈亮和刘平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诉讼费共3万余元由陈亮和刘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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