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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过失性辞退员工的法律依据 怀孕女工可辞退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24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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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情]

张虹是县制药厂化验科的化验员,她于2000年到药厂工作,与单位签了8年的劳动合同。张虹在医学院读书时,其专业水平普遍受到老师的好评。后来在附属医院实习期间,实际工作能力也得到了医生们的首肯。毕业后她被推荐到该县制药厂工作,一直很认真努力,表现十分积极。今年2月,她体检时发现已怀孕,是一对双胞胎。随着怀孕时间的加长,张虹妊娠反应非常厉害,经常恶心头晕。为此张虹不得不经常请假,早上迟到也偶有发生。化验员对精确度要求高,张虹虽然专业素质过关,但还是顶不住身体的反映,在几次化验中都出来偏差后来,医院领导和张虹谈话想调动她的工作岗位,但张虹认为自己身体可以完成化验工作就没有同意,后来在一次化验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导致制药厂产生了重大经济损失。制药厂领导了解情况后,认为张虹这么关键的岗位,工作不按操作规程办,虽然张虹有身孕,但单位已经要求她调岗,但张虹未同意,且导致了重大损失,故依旧劳动法规定决定辞退张虹。张虹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申诉,请求裁决医院的决定无效。

[真实判决]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张虹在怀孕后未同意制药厂的调岗,坚持继续在化验岗位工组,但由于其自身原因违反操作规程,给制药厂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制药成有权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专家说法]

中国劳动法智库网专家高峰律师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怀孕女工是否可以辞退,涉及女职工的特殊保护问题。

我国《劳动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作了一系列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该条款是关于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的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过失性辞退。

但是《劳动法》对女职工有着特殊保护,一般情形下不得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特别是在女职工三期的情况下,但是否用人单位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解除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呢?我国《劳动法》规定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解除的情形包括(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四)用人单位整体裁员的。但显然并没有包括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在本案中,张虹是孕妇,正常讲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张虹因自身过错给制药厂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虽说从情感上值得同情,但是依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制药厂是有权解除张虹的劳动合同的,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提示]

我们讲劳动者在孕期、产假期间、哺乳期用人单位一般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解除张虹的劳动合同。那么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产期只要是符合“过错性辞退”的条件,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且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联法律链接]

《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这是关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因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日履行书面通知义务”。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这是《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时可以成批地进行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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