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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劳动合同法》第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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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3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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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劳动合同法》42条

符合劳动合同法39、40、41条情形,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即使劳动者未上班,单位也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40、41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这是对特定情形下对劳动者的一种特别保护。劳动合同法42条在延续劳动法27条四款规定外,增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两种情形,单位不能解聘员工,强化单位对职业病预防和治理工作的重视,加大对于老职工的保护力度。

探讨问题:

符合劳动合同法42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回答是否定的,并非具有劳动合同法42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劳动者就万事大吉,单位无论如何都不能解聘劳动者了。在这种情况下,只是单位不能依照劳动合同法40、41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劳动者有过失,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39条、劳动法25条的规定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并且不给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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