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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变更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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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4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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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及特点。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或单方依据情况变化(包括工种的变更、工作地点的变更、工资福利、休假、工作时间的变更等),按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对原劳动合同的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和废止的行为。它发生于劳动合同生效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期间,是对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完善和发展,是确保劳动合同有效和劳动过程顺利实现的重要法律手段。由此可见,劳动合同变更具有以下特点:

(1)条件性。劳动合同不能随意变更,只有当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劳动合同中一定条款的履行成为不可能、不必要或影响到当事人的权益情况下,劳动合同才进行变更。

(2)时限性。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进行,劳动合同期满后是不能再变更的。

(3)限定性。劳动合同变更的对象,只限于劳动合同中的部分条款,且需要变更的条款应当是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有效条款,已履行完毕的条款则无变更的必要。

(4)可变性。需要变更的劳动合同条款是依法可变更的条款,依法不应作为变更对象的条款,即法律不允许变更的条款,不得进行变更。

2、种类。劳动合同签订以后,一般不得任意变更,只有在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才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的变更,包括约定变更和法定变更两大类。

(1)约定变更。只要合同中约定了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当该条件出现时,双方就应就变更合同事项进行协商。此外,即便是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对相应的条款也可以进行变更。

(2)法定变更。法定变更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当事人一方可依法提出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对相应条款进行变更。如,《劳动法》第26条第3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就变更合同进行协商。《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如用人单位属于这种分立或合并的情况,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变更合同。需要指出的是,法定变更的情形出现的,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变更劳动合同,但是变更的内容仍需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无论是协议变更,还是法定变更,只限于对劳动合同的某些内容的变更,不能对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进行变更。当事人变更的话,就不是劳动合同变更,而是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问题,即合同当事人的变更,要通过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建立新的劳动合同关系的形式。

3、主要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主要反映在五个方面:一是生产工作任务的增加或减少;二是生产工作任务的变化;三是合同期限长短的变动;四是劳动工种或岗位的变动;五是劳动报酬的增加或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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