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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十大亮点与突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24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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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长期的起草与修订,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就业促进法于近期获得表决通过。这是我国劳动立法继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的又一件大事。

  就业促进法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就业条件。”就业促进法实质上是落实公民享有劳动权的法律。由于劳动就业的岗位与要求就业的人数相差悬殊,从而形成了就业难的局面,因此要求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目标。而在立法上则要求进一步规范促进就业的方针、政策,建立促进就业的工作机制,明确促进就业的基本原则,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禁止就业歧视,确保平等就业。还应规范职业教育与培训,以增强职工的就业能力,规范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建立健全就业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与确定违反就业促进法的法律责任。就业促进法在规范上述各项要求方面做出了努力,将对健全劳动就业工作产生巨大的影响。

  就业促进问题在我国劳动法中是有规定的,在劳动法中第二章“促进就业”一章内规定了六条相关规定,只是这些规定太原则了,特别缺乏具体规范和可操作性,这使我国的就业促进工作存在着法律上的缺失,难以适应客观现实的需要。就业促进法的颁布使劳动就业工作在法律规范上出现了一系列新的亮点与突破,最重要的有以下一些规定:

  一、要求政府密切关注劳动就业工作

  由于劳动就业工作对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国家应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就业的发展。为此在本法第四条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此外,还分别规定了各级政府有关劳动就业工作的职责,这为推行劳动就业提供了保障。

  二、要求政府对劳动就业予以财政支持

  开展劳动就业需要有一定的资金,为此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为了落实这一要求,还具体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从而为开展劳动就业工作创造了物质条件。

  三、为劳动者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和公平就业条件,反对就业歧视

  平等就业是国际劳动立法的准则之一,我国劳动法也确立了平等就业的原则。本法详细规定了对妇女就业权利的保护,要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还规定在劳动合同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为了实现平等就业的原则,本法还明确规定了“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力”,“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力”,“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并分别规定了不得推行就业歧视。这些规定很有针对性,为纠正时弊提供了法律保障,为推行平等就业提供了法律武器。

  四、为农业富裕劳动力有序地向城市异地转移就业创造了条件

  我国的农村存在着大量的富裕劳动力,国家应为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提供条件。为此本法要求:“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裕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为了使农业劳动力有序地转移,农业劳动力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禁止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五、加强对劳动就业的管理与服务,政府应建立就业服务机构

  为了纠正劳动就业工作中的问题,本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下列服务:1、就业政策法规咨询;2、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3、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4、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5、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6、其他公共就业服务。”这一措施有利于引导就业工作健康发展。

  六、加强对就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坚决纠正职业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

  由于当前存在就业难的问题,一些不法的就业中介机构往往设置陷阱,骗取就业人员财物。针对这一问题,本法规定了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并明确规定了职业中介机构不得出现的违法行为。这对整顿职业中介机构提供了法律根据。

  七、设立失业预警制度,保障社会的安定团结

  失业问题是政府应予关注的社会问题之一,失业问题会严重地影响社会的安定,为了防止较大规模的失业现象的出现,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与此相联系的是应建立失业登记制度,进行失业调查和统计,根据掌握的情况以找到相应对策。

  八、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增强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为了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本法规定了有关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标准,要求企业应提供职工教育经费,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与企业密切联系,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这些规定有利于劳动者增强就业的能力。

  九、建立与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

  当前社会上存在着一些就业困难人员,他们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或连续失业一定时间未能实现就业。本法要求对这些人员给予就业援助。对就业困难人员应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技能培训,采取特别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开发就业岗位,消除城镇现有零就业家庭,即“街道、社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追究违反就业促进法的法律责任

  为了保障就业促进法的贯彻落实,本法规定了相应的监督检查办法和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中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针对当前仍然存在的职业中介机构违法的状况,本法特别规定了一系列的惩治办法。为了保护就业者的合法权益,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为本法的贯彻实施确立了法律保障。

  就业促进法将于2008年1月1日与劳动合同法一起付诸实施,目前全国正在关注对就业促进法的学习。为了给贯彻实施这一法律创造良好的条件,我们应认真领会这一法律的立法精神和主要的法律规范。同时,我们热切期望这一法律在构成和谐社会的和谐劳动关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原载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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