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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岗位工资制探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24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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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岗位工资制探析

赵宝禄(陕西省高速集团劳资处)

改革国企现行薪酬体系,是一个庞杂的系统工程,在实践中,我们的体会是,只有抓好五个工作环节,才能促进、保证岗位工资制的建立。

1、抓好政策宣传,做到人人皆知,在企业内形成强大的改革舆论

此项工作必须贯穿于“三项制度”改革及岗位工资制建立的全过程。新建立的企业,开展这样工作的难度和任务相对较轻,对重新改制的国企,其任务将显得十分重要和必要。因此,首先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一般由厂办、工会、共青团、人事、劳资、纪检部门参与为宜。主要是通过宣传,让职工认识到,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尤其是加入世贸组织,世界经济一体化,经济全球化引致企业间的竞争日见激烈,迫使国有企业必须按市场竞争法则办事,不能再有等、靠、要的思想,靠政策划定的行政级别生存,只有靠争创效益才能生存,才能发展。为了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必须在国有企业内部建立现代企业机制,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干部与工人身份,实行公平竞争上岗,依靠自己的聪明才智,多为企业创效益就能多拿工资,彻底体现“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要使企业员工看清这种改革大趋势,自愿置身于改革中,由不理解,心理不平衡变为“就应该这样做”,自觉接受改革现实的良好氛围。

2、编制科学、合理的岗位说明书,坚决推行“三定”竞岗工作。

严格执行定编、定岗、定员“三定”工作,坚决推行竞争上岗是解决企业减员增效,引进竞争机制的有效做法,也是实行岗位工资制的必然要求。新成立的企业,可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合理设置应编工作机构、岗位及员工人数、另外、编制科学,合理的岗位说明书。说明书内容拟分为三部分组成,即竞岗条件,岗位工作职责及范围,岗位工资标准及相关待遇。这对于未改制的国企,可能难度更大,但必须补上这一课。这样的企业,结合“三项制度”改革,可根据现在或将来发展的需要,下决心打乱现有机构设置,重新置工作机构,合理编制员工队伍,若原有职工保留多,可将岗位说明书改编为“竞岗聘书”与劳动合同共存,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内容设置和说明书相同。总之,不论是新建企业,还是改制的老企业,在“三定”后都要坚决推行竞争上岗,在企业内部形成“劳动合同”靠鉴定,“工作岗位”靠竞争,在企业内部打破干部与工人界限,统一为“合同制员工”,管理岗位,非管理岗位待遇不同,收入拉开档差,每人按照竞争条件,标准要求去竞争上岗,竞上什么岗位拿什么岗位薪酬,在上岗工作后,因不能胜任岗位要求而变换岗位后,实行岗变薪变。这样企业今后就可根据发展需要,缺什么岗,招什么员工,真正做到自主招聘,自主决定员工薪酬。

3、认真做好岗位评估,制定切合企业实际状况的岗位工资方案。

新建企业,岗位评估工作按工作岗位的责任大小、科技含量高低、任务饱满程度,给企业产出效益多少四项因素评估即可,在制定岗位工资方案时,建议将员工现保留的国企35级工资封存,直接按评估结果制定出岗位等级工资,同时将年功工资、特岗津贴(只能占总量的10%)结合进去。直接体现同岗同酬。改制的老企业在岗位评估中,除了按以上四项因素外,还须将现有的繁杂工种、岗位进行合理分类统项,不宜造成岗位过多、过细,以致在确定岗位系数时拉开不开档差,造成工资标准档差小,没有竞争力。另外,在评定岗位系数中,还要兼顾部分老员工的特殊情况,进行恰当处理,做到同岗位区分清老、新员工切身利益。老企业制度岗位工资时,可采用岗位绩效工资,岗位技能工资,岗位薪点工资相结合的办法,采用平衡过渡,逐步加大岗位工资比重,加快岗位工资改革步伐。

4、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任务《考核办法》,确保“三项制度”改革,岗位工资制度的健康进行。

“三项制度”的改革,岗位工资制度的推行,其真正目的是在企业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员工间公平、公正的竞争,激发他们的创造力和上进心,而切实有效的考核办法尤如一个公平的裁判员,把这种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合理合法地推广下去。我认为,无论是新、老企业、在制定考核办法中,都要明确体现出五个特点;一是层层有考核目标,一级考核一级,每级考核者以直接领导者为主;二是考核要量化,便于操作;三是考核时间段以工作情况而定,不宜一刀切;四是考核结果要将罚分明,果敢兑现;五是考核办法要不断改进,更加贴近工作实际。

5、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行岗位工资制。

各企业岗位工资制的改革和推行,只有在同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在政府劳动和保障部门的指导下进行,才会不走弯路。劳资部门在制定方案中,要注意做到“量入为出”,在确保“两低于”原则和各级劳动和保障部门核定下发的工资总额内做文章,切不可盲目和外行业,高效高收入单位攀比,要十分清醒地认识到那种“短期行为的分配改革方案”不能给企业带来任何效益,只能更加严重地损害企业和员工的长远利益。企业的岗位工资方案必须在企业员工内进行充分酝酿,按照《工会法》和《公司法》要求,呈交同级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呈报当地政府劳动主管部门审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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